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8-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8月16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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