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2-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决定

(2002年1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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