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兴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2-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兴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经贸部:

你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举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只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出租汽车公司,并只能用国产车。此规定是否适用于其他地区,待国家旅游度假区取得经验后再研究考虑。目前国家旅游度假区之外的其他地区,仍按经

贸部等五部门《关于限制举办经营出租汽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请示》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2年12月23日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