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01-12 | 失效日期:2013-04-08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8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6号《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应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话用户与邮电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合同关系。用户未能按期交付电话费系违约行为,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在国家对此未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前,该违约金的给付标准,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执行,即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