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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6-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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