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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法函〔1994〕10号 |
|---|---|
| 颁布日期:1994-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4年3月12日法函[1994]10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3]118号《关于延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比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57号《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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