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引起运输合同赔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9-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引起运输合同赔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1989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1988〕127号函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对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据《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先予赔偿的,由于投保额不足,保险赔款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则由承运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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