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出具判决书法律效力证明问题的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7-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出具判决书法律效力证明问题的函
1987年11月18日,最高法院
函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收到外交部领事司转来奥地利驻华大使馆的照会,询问你院关于耿敏华与华锡圻离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并请求出具证明。我们经研究认为,你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证明。如果本案已上诉,二审法院正在审理,证明内容可为:“耿敏华诉华锡圻离婚案现正在上诉审审理期间,本院(83)中民字第468民事判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二审审理终结,证明内容则为:“耿敏华诉华锡圻离婚案的判决,应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准”;如果本案一审终结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证明内容可为“本院关于耿敏华诉华锡圻离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请你院查明情况,及时出具证明,并加盖院印,由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奥地利驻华大使馆。
以上意见供你们答复时参考。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