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出具判决书法律效力证明问题的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7-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出具判决书法律效力证明问题的函

1987年11月18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收到外交部领事司转来奥地利驻华大使馆的照会,询问你院关于耿敏华与华锡圻离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并请求出具证明。我们经研究认为,你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证明。如果本案已上诉,二审法院正在审理,证明内容可为:“耿敏华诉华锡圻离婚案现正在上诉审审理期间,本院(83)中民字第468民事判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二审审理终结,证明内容则为:“耿敏华诉华锡圻离婚案的判决,应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准”;如果本案一审终结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证明内容可为“本院关于耿敏华诉华锡圻离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请你院查明情况,及时出具证明,并加盖院印,由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奥地利驻华大使馆。

以上意见供你们答复时参考。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