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增加委托18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增加委托18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7-0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增加委托18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2月23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据悉,司法部1986年9月20日发出的《关于增加委托18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86)司发公字第286号〕,有些人民法院尚未收到,现特转发给你们,希在办理案件中涉及有关证明时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司法部关于增加委托18位香港律师事的通知(1986年9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方便港澳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自1981年起,我部委托了香港阮北耀等8位律师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几年来他们做了大量工作,方便了香港同胞,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为适应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适应香港同胞与内地民间往来日益频繁的需要和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团结和发挥香港广大律师的作用,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在先委托的8名律师基础上,再增加委托梁爱诗等18位律师。新增加的18位律师的办证业务范围、办理证明的程序,以及与他们的联系方式,均仍按我部1985年6月11日(85)司发公字第251号《关于委托香港8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新增加的18位律师自1986年9月24日开始承办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现将新增加的梁爱诗等18位律师的名单,以及26位香港律师的签名、印鉴发给你处,请转发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阮北耀等8位先委托的律师的原签名、印鉴作废,一律以这次下发的为准。
附:1.新增加委托的18位律师名单;
2.26位香港律师的签名、印鉴(略)
附件一:新增加委托的18位律师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
1.毛云龙毛云龙律师行,香港皇后大道中5号恒昌大厦1103室
2.王泽长王泽长律师行,香港中环都爹利街11号律敦治中心帝纳大厦16字楼1602室
3.余平仲翁余阮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中45号永隆银行大厦11楼
4.李业广胡关李罗律师行,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康乐大厦26楼
5.林汉武廖陈林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28号日昌大厦9楼及13楼
6.梁乃鹏胡与胡律师楼,香港毕打街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1102室
7.梁爱诗冼秉熹律师事务所,香港干诺道中24至25号中华总商会大厦5楼
8.唐天桑唐天桑律师行,香港德辅道中45号永隆银行大厦8楼
9.高汉钊高汉钊律师楼,香港遮打道太子大厦930室
10.张子源施文律师楼,香港雪厂街9号10楼
11.张恩纯张恩纯杨世杰叶健民律师行,香港大道中5号恒昌大厦505室
12.黄乾亨黄乾亨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17楼
13.黄颂显胡百全律师事务所,香港太子大厦1225室
14.杨少初杨少初律师行,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1101室
15.邓尔邦邓尔邦律师事务所,香湾德辅道中51至57号金城银行大厦15字楼
16.黎锦文黎锦文李孟华律师事务所,香港皇后大道中31号陆海通大厦10楼
17.戴镇涛关祖尧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太古大厦21楼2010室
18.萧弘毅何耀棣律师事务所,香港荃湾青山道南丰中心7楼等
附件二:26位香港律师的签名印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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