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武县油化二厂诉瑞昌县流庄乡砖瓦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5-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关于成武县油化二厂诉瑞昌县流庄乡砖瓦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五日就成武县油化二厂诉江西省瑞昌县流庄乡砖瓦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报我院指定管辖.经与瑞昌县人民法院联系,确定该案合同的签订地是瑞昌县,合同履行地是成武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合同签订地与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地的瑞昌县人民法院既已受理原告的起诉,就不应再将该案移送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理.现指定该案由江西省瑞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198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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