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金银、伪币债务如何折算清偿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金银、伪币债务如何折算清偿的批复

最高法院

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你院一九五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华法字第一二0号请示收悉。

一、关于解放前城市债务偿还问题,法院判决时,对关于伪币或银元债务如何折合人民币的问题,可参照政务院公布的“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办法”附表甲(附表乙不能援用),将各年伪币折合人民币(银元按当时人民银行牌价折合人民币)。至偿还债务应否打折扣的问题,

则主要应斟酌双方当时经济情况决定。如债务人经济情况很好,可不打折扣;如债务人经济情况不好,可打一适当的折扣,如债务人经济情况很坏,则可打一很大的折扣,甚至还可酌予免除偿还。总之要斟酌双方具体情况来决定。处理这种纠纷,并应争取以调解方法解决。

二、关于土地典当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

195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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