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文号:
颁布日期:1987-12-01失效日期:2013-01-1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1987年11月12日电话请示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内部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应按我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中的精神办理。即: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请示(87)新法研字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规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我区各级法院对于一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未予受理。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这类纠纷不断涌现,特别是经过本企业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复议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仍然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处理的情况经常发生。

我们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内部承包事业的发展,这类纠纷还会增多。为了促进生产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城乡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经有关主管部门调处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可以受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复。

1987年11月12日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