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6-08-20 | 失效日期:2002-03-06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98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近来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认为,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的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仲裁机构。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