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1-06-12失效日期:2005-08-12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

(2001年6月12日委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在遵照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工作性质、任务和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简称“八不准”)。

一、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

到受资助单位出差,不准接受该单位或个人超过当地标准的接待;不准接受来委办事的受资助单位人员的宴请,凡接待来委办事的外单位人员,可以由接待部门提供工作餐。

二、不准收取公务活动的报酬

参加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鉴定、验收、考察调研以及到受资助单位介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等,均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收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不准参加受资助单位或个人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举办任何名义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兼任受资助单位的职务

凡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在编人员(兼职人员除外)一律不准兼任受资助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

五、不准接受评审会议期间的访问邀请

在评审会议期间,一律谢绝单位或个人与项目评审有关的邀请和来访。

六、不准接受礼品或馈赠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或馈赠。

七、不准设立“小金库”

不准在委内外以任何名义设立“小金库”。

八、不准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不准到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组织召开会议,或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12个风景名胜区公费旅游。

以上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全体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并且接受科学基金资助单位及科技工作者的监督。对有关违背“八不准”的举报,将认真调查核实;对违反者,将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举报电话010-62327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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