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
颁布日期:2001-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2001年11月11日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管理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基金管理公司应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十)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报出;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90日内报出。

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一)向外提供的基金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设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十二)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十三)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银行存款

2102清算备付金

3103交易保证金

4111证券清算款

5112应收股利

6113应收利息

7114应收申购款

8119其他应收款

9121股票投资

10122债券投资

11131买入返售证券

12141配股权证

13151待摊费用

14161投资估值增值

二、负债类

15201应付赎回款

16202应付赎回费

17211应付管理人报酬

18212应付托管费

19221应付佣金

20223应付利息

21225应付收益

22227应交税金

23229其他应付款

24231卖出回购证券款

25241短期借款

26251预提费用

三、持有人权益类

27301实收基金

28311未实现利得

29313损益平准金

30321本期收益

31331收益分配

四、损益类

32401股票差价收入

33402债券差价收入

34411债券利息收入

35412存款利息收入

36421股利收入

37431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38439其他收入

39441管理人报酬

40442基金托管费

41451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42452利息支出

43459其他费用

4446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

二、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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