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 文号:安监总管三〔2012〕94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加强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的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115),现印发给你们。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完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制度,对规范双方买卖行为、加强产品流向监管、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经营安全十分重要。各地区要充分认识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把推行使用该示范文本作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烟花爆竹企业在烟花爆竹买卖活动中依法签订合同,规范填写合同各项内容,明确买卖双方责任和义务,依法销售、购买烟花爆竹。
自2012年8月1日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要将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作为到公安机关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材料之一,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公安部
2012年7月9日
附件:《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115)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0719/173841/content_173841.htm
GF—2012—0115
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
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20〕号
供货单位(章):购货单位(章):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订货清单
产品代码
(同流向登记的产品代码)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
级别规格/型号计量
单位箱含药量
(千克)订货
数量单价
(元)金额
(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保障安全。
二、产品质量标准及要求:
三、禁(限)用药物要求:
四、产品包装标准及要求:
五、提(交)货时间和地点: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七、验收标准与方法:
八、提出异议期限: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产品安全与质量责任:
十一、运输安全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1.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可另附页):
购货单位(章)
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签字)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账户
供货单位(章)
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签字)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账户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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