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号:环办[2012]57号
颁布日期:2012-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或部监控中心网站http://www.envsc.cn下载。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2年三月

目录

1适用范围2

2术语和定义2

2.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

2.2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

2.3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

2.4例行检查2

2.5重点检查2

2.6不正常运行2

2.7弄虚作假2

2.8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2

3监察工作依据3

4现场检查一般方法3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4

5.1信息资料的收集4

5.2现场检查装备配置4

5.3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4

6例行检查4

6.1排污口检查4

6.2采样点位检查4

6.3监测站房检查5

6.4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5

6.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5

6.6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5

6.7资质检查6

6.8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6

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6

7.1数据异常6

7.2仪器参数设置异常6

7.3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6

8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7

8.1废水采样系统7

8.2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7

8.3总有机碳(TOC)分析仪8

8.4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9

8.5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9

8.6重金属自动监测仪10

8.7流量计11

8.8校准和校验检查12

9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12

9.1采样单元12

9.2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12

9.3分析单元(颗粒物)13

9.4分析单元(烟气参数)13

9.5校准和校验检查13

10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13

10.1仪器参数检查13

10.2线路连接检查14

10.3数据传输检查14

11监察报告14

11.1基本信息14

11.2现场监察情况14

11.3处理建议14

附录A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15

附录B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17

附录C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18

附录D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20

附录E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22

附录F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23

附录G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24

附录H流量计重点检查表26

附录I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27

附录J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29

附录K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30

前言

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环保部西北环保督查中心、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2.2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重金属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设施。

2.3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指连续监控、监测烟气中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及烟气排放参数的设施。一般由采样、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组成。

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

监测系统: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浓度、含氧量和烟气温度、压力、流量或流速等参数。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

2.4例行检查

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整体运行状况的一般性检查。

2.5重点检查

指针对例行检查中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为确定违法事实和有关方面责任,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的深入检查。

2.6不正常运行

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工作,不能真实反映污染源排放情况。

2.7弄虚作假

指故意违反或不执行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擅自改变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和工作方式,以及采取影响自动监控数据真实性的其他手段,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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