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计算标准有关释义的复函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号:保监厅函〔2009〕318号
颁布日期:2009-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计算标准有关释义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318号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提取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0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该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其中,“公司总资产”是指法人机构总资产,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限额应依此计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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