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工作约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0-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进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工作约谈的通知

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徽省各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

为调查摸底安徽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对象情况,经研究决定,2010年5月25日8时至5月26日11时,我办对你单位涉及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有关情况进行约谈,请你单位携带相关材料,按时赴约。

一、约谈内容

(一)自备电厂:主要了解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认定情况、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原料投料量占发电用料总量重量比、热值、利用效率,自备电厂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情况,对征收工作的建议。具体包括:企业性质、发电类型、自备电厂核准或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类型、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认定情况,自备电厂并入国家统配电网和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情况,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和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用料和相关装置安装情况,2009年度和2010年1月至4月自备电厂发电量组成情况,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后企业消化成本的方式,自备电厂发电机组投资情况,对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工作意见和政策建议等。

(二)地方独立电网:主要了解地方独立电网电力销售情况,农村电网改造情况,对征收工作的建议。包括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地区性质,2009年度独立电网发电量组成情况,2009年度电量销售情况,2010年1-4月份电量销售情况,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预计给企业增加的成本,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后企业消化成本的方式,独立电网企业发电机组投资情况、农村电网改造情况、对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工作意见和政策建议等。

(三)安徽省电力公司:主要了解代收并网发电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情况,商讨进一步完善代收自备电厂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工作意见。具体包括:并网发电企业名单,并网发电类型,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认定情况,并网发电企业总装机容量(万千瓦),其中:并网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万千瓦),2009年度安徽省电网统调机组水、火电平均发电利用小时,并网发电企业设计厂用电率,签订并网和电力供应协议和发电机组口子、并网口子安装计量装置情况,2010年1月至4月并网发电机组上网销售电量,其中:过网电量、2010年1月至4月并网发电机组自发自用电量,代收并网发电机组2010年1月至4月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情况。

二、约谈地点:我办8楼电教室。

三、约谈企业名单、时间安排:详见《安徽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工作约谈安排表》(附件4)。

四、约谈携带的材料

(一)按照上述约谈内容准备一份材料。

(二)2009年度审计报告,上报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的2009年度、2010年1月至4月全套财务报表(包括购入、销售电量及其购电、售电收入、成本表)。

(三)安徽省电力公司代收并网发电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信息调查表(附件1)。

(四)安徽省自备电厂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缴信息调查表(附件2)。

(五)安徽省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缴信息调查表(附件3)。

上述约谈携带的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其中:第(三)项至(五)项,按照企业类型提供相应的调查表格。上述调查表(附件1至附件3)格式,请各单位上我办网站下载,网址:http://ah.mof.gov.cn。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天鹅湖畔A1综合楼,联系人:傅高山、詹传春,联系电话:0551-3502316、3502319,传真电话:0551-3502300,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邮政编码:230022。

我办将根据约谈情况,安排实地检查部分自备电厂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申报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情况。

附件:1、安徽省电力公司代收并网发电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信息调查表

http://ah.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005/P020100511314181887355.doc

2、安徽省自备电厂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缴信息调查表

http://ah.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005/P020100511314182469546.doc

3、安徽省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缴信息调查表

4、安徽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工作约谈安排表(略)

http://ah.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005/P020100511314182557595.doc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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