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11]65号
颁布日期:2011-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65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照《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的规定,回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转持的国有股,不征收过户环节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