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十一”黄金周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开展2014年“十一”黄金周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旅办发〔2014〕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全面了解2014年“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国内旅游情况,把握全国旅游业发展动态,按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要求,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承德、秦皇岛、沈阳、大连、长春、吉林、哈尔滨、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黄山、厦门、南昌、瑞金、青岛、洛阳、武汉、长沙、张家界、韶山、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成都、广安、贵阳、遵义、昆明、西安、延安、银川等39个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平遥古城、五台山、千山、周庄、同里古镇、花果山、普陀山、乌镇、千岛湖、九华山、武夷山、福建泰宁、庐山、井冈山、泰山、曲阜三孔、嵩山少林、云台山、武当山、三峡大坝、神农架、南岳衡山、珠海海泉湾、峨眉山、九寨沟、黄龙、玉龙雪山、布达拉宫、华山、敦煌莫高窟、塔尔寺、天山天池等32个指定重点旅游景区纳入本次统计范围,开展假日国内旅游情况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假日综1表”的填报

按照《“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要求,纳入本次统计范围的39个重点旅游城市和32个重点旅游景区,要在假期前核报“旅假日综1表”。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填报三个重点监测的市内景点,其他城市填报两个重点监测的市内景点;各城市填报的监测景点名称和顺序,经国家旅游局核准后不得更改。

(二)对于最佳和最大日接待量变动较大(增加或减少10%以上)的监测景点,要求重新核定其最大和最佳日接待量,并将核定的依据和方案一并传真报送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统计处。联系传真:010-65201630、65201031、65201032;联系人:李翔、周鲲、王羽;联系电话:010-65201612,65201613,65201649。

(三)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将核定后的“旅假日综1表”,以传真方式(要求加盖旅游局章并经领导签字),于9月23日前报国家旅游局。同时,在传真中附上统计签发人、负责人和填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传真。

二、关于“十一”黄金周统计报送模拟测试

为保障假日旅游统计网络系统在假日期间顺利运行,国家旅游局决定于2014年9月25日,组织纳入本次统计报送范围的39个重点旅游城市和32个重点旅游景区,进行一次模拟测试。请以上城市和景区于9月25日下午15时–17时,将反映当天实际情况的旅假日综3表–“黄金周”主要旅游景区(点)接待情况日报表和当日接待情况总体概述,通过点击http://www.cnta.gov.cn(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中的“假日旅游统计系统”模块,进行填报提交(进入密码同前)。

三、工作要求

(一)各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在黄金周期间要认真落实工作职责,按时报送统计数据。为确保假日旅游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区应确定统计联系人员,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二)假日旅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安排如下:

10月1日至10月7日每天17时前,各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填报旅假日综3表。

10月8日8时前,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填报旅假日综5表。

10月8日12时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旅假日综6表。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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