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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审评审批进口药品生产技术转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审评审批进口药品生产技术转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函〔2013〕81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审评审批进口药品生产技术转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注〔2013〕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其技术审评须关联原料药的进口注册申请,鉴于原料药进口注册申请属总局审评审批事项,为便于审评协调统一,你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此类药品技术转让补充申请仍按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由总局进行审评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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