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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关于做好进口药品电子监管代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关于做好进口药品电子监管代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安函〔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23号),进口药品电子监管代理机构正陆续将自身信息和受托事项报告国家局,国家局已在专网和外网网站分别发布进口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代理机构详细信息和数据,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众查询。请你们根据专网网站提供的属地进口药品电子监管代理机构信息和外网网站提供的进口药品数据,按国食药监安〔2013〕23号文件要求开展相关监督和管理,做好对电子监管代理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进口药品电子监管工作顺利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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