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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内部共用铬限量检测设备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文号:食药监办安函[2012]423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内部共用铬限量检测设备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安函[2012]423号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内部能否共用铬限量检测设备的请示》(黔食药监呈[2012]6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集团内部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地理位置接近、检验仪器设备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对药用胶囊铬限量检验采取集团内部药品生产企业共用检测设备的方式。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此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对每批药用胶囊都做到全项检验,发现违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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