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国家体育训练基地进行清理和重新考核命名的通知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国家体育训练基地进行清理和重新考核命名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国家体育训练基地进行清理和重新考核命名的通知
体竞字[201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体竞字[2013]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体育总局将组织开展对国家体育训练基地集中清理和重新考核命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育总局直属训练基地,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于7月10日前将考核所需材料报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
二、非体育总局直属训练基地如向体育总局申请重新命名,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于7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包括相关文件、省级体育部门同意函、相关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同意函等)报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根据《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将进行实地考核。通过考核认定的,将重新给予相应的正式命名。重新命名后或不再申请重新命名的训练基地,不得再使用之前相关的国家体育训练基地命名名称。重新命名和终止命名的国家体育训练基地,将由体育总局统一公告。
四、此次集中清理和重新考核命名后,需正常申请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相关命名的,仍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中心根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监督管理办法》(体竞字[2013]192号)的规定,应当组织对已由本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国家队等命名的训练基地集中清理和重新考核命名工作。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训练处沈惠
电话:(010)87182290
传真:(010)87182415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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