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行全民健身示范城市(区)试点工作总结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行全民健身示范城市(区)试点工作总结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体育局:

国家体育总局自2011年9月在全国开展“全民健身示范城市(区)”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单位的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在所在省(区、市)体育部门的具体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将开展试点工作作为推动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创新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努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探索推动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途径。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不断提高认识,完善措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进一步探索、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格局,提供了重要的经验。试点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根据开展“全民健身示范城市(区)”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清理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有关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就进行“全民健身示范城市(区)”试点工作总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试点单位将本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并整理成文字材料(格式、内容不限),经同级政府认可,报所在省(区、市)体育部门同意,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到群体司综合处,同时提供电子版。群体司将汇编成册印发。

联系人:群体司综合处邱汝

电话:(010)87182103

传真:(010)6711115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群体司将于2013年12月上旬在重庆市召开“全民健身示范城市(区)”试点工作总结会议(会议通知另文下发),主要安排如下:

(一)参加人员:

1、群体司领导;

2、“全民健身示范城市(区)”试点单位体育局领导1人,相关人员2人,共3人;

3、“全民健身示范城市(区)”试点单位所在省(区、市)体育局群体处负责同志1人;

4、全民健身专家委员会部分成员。

(二)会议内容:全面总结、交流试点工作情况。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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