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承担《“十二五”期间文物保护成果评价项目》的函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委托承担《“十二五”期间文物保护成果评价项目》的函

文物保函〔2015〕200号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你中心《关于上报〈“十二五”期间文物保护成果评价项目工作方案〉的请示》(文物信息报字〔2015〕1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所报工作方案,现委托你中心组织开展《“十二五”期间文物保护成果评价项目》,并按合同规定拨付你中心第一期项目经费70000元。

二、请你中心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人员职责分工,注意项目进度安排。工作过程中应广泛搜集、整理“十二五”期间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资料,系统、全面总结和评估文物保护工作的最新经验成果,确保总报告的编制质量和水平。

三、请你局加强项目管理,明确经费使用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项目结项报告和经费决算应在2015年3月31日前提交我局。

四、请加强与各省(区、市)文物局的沟通,积极协调相关单位提供数据、资料,确保《“十二五”期间文物保护成果评价项目》顺利进行。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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