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山摩崖石刻保护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鼓山摩崖石刻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3043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鼓山摩崖石刻保护规划的请示》(闽文物字[2013]14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鼓山摩崖石刻保护规划。

二、对该保护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价值评估,补充对鼓山摩崖石刻在区位、景观和宗教等方面的评估,突出石刻群形成的历史根源。

(二)加强环境现状评估,明确不当旅游设施对环境的影响;补充灾害评估内容。

(三)完善保护区划。建议将风貌协调区调整为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构筑物的控制要求,尽量减少配套设施建设对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管理规定应与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衔接。

(四)进一步梳理归纳保护措施,科学论证石刻文物、千佛宝塔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调整相关措施要求;强化日常保养和监测措施,补充未开放地区的巡视保护要求。

(五)完善环境整治规划,明确拆除、改造等整治对象、范围和措施,尽量搬迁对文物本体构成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建议远期应考虑将加油站迁出景区范围。

(六)进一步细化管理规划,合理确定保护人员的数量,明确日常保养、巡查工作要求。

(七)统筹规划文物展示利用措施,在已开放区域增加鼓山摩崖石刻整体阐释内容,并考虑条件适宜时逐步增加开放区域。

(八)应进一步规范文本、图纸。调整、完善规划文本的体例和表述,将规划说明中的安防、道路等内容调整至规划文本中。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鼓山摩崖石刻保护规划报请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鼓山摩崖石刻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居民搬迁、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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