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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委托编制《文物保护与传承装备产业化及应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函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委托编制《文物保护与传承装备产业化及应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函
办博函〔2013〕287号
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
为贯彻落实我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推进文物保护与传承装备产业化和应用工作的有关事宜,经研究,现委托你所编制《文物保护与传承装备产业化及应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并随文拨付补助经费10万元。
收到补助经费后,请将发票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财务处(邮编100009)。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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