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开展《可移动文物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等30项国家标准编制工作并拨付首期补助经费的函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委托开展《可移动文物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等30项国家标准编制工作并拨付首期补助经费的函

文物博函[2009]1410

各有关单位:

经我局研究,决定委托你们单位开展《可移动文物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等30项2009年度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并拨付首期补助经费(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及补助经费详见附件)。剩余补助经费待通过标准审查会审查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后拨付。请专款专用,确保绩效。

收到补助经费后,请将收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国家文物局财务处(邮编:100020)。

附件:2009年度国家标准制定计划项目一览表(30项)

国家文物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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