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9—2011年执行计划》伊方草案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9—2011年执行计划》伊方草案的复函

办外函〔2009〕479号

文化部外联局:

你局《文化部外联局关于征求对〈伊拉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9—2011年执行计划〉伊方草案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我局认为草案中涉及我局工作的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内容有所重复,建议将文物方面的交流单列一条:

“在博物馆和文物保护领域加强合作并交换经验”

1.双方在考古发掘、文物修复、博物馆组织等领域交换经验。

2.双方在文物古迹领域交换印刷品、出版物和影像资料。

3.双方在追讨走私和被盗文物领域进行合作。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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