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9—2011年执行计划》叙方草案意见的回函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9—2011年执行计划》叙方草案意见的回函

办外函〔2009〕433号

文化部外联局:

你局《文化部外联局关于征求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9—2011年执行计划〉叙方草案意见的函》(外亚非〔2009〕322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对涉及我局业务范围的第26—29条意见如下:建议将第26条“双方互派1名手稿专家访问,为期2周,以考察对方国家手稿保存状况及交流保存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中的“为期2周”改为“为期1周”。建议将第27条“双方互派3—5名文物和博物馆领域的专家访问,考察和交流经验,为期2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中的“为期2周”改为“为期1周”。其他条款无异议。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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