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日本举办《西藏艺术与考古展》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赴日本举办《西藏艺术与考古展》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295号

中国文物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赴日本举办“西藏艺术与考古展”的请示》(文交流〔2009〕10号)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应日本株式会社大广的邀请,于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5月30日赴日本举办《西藏艺术与考古展》。

二、同意该展的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

三、中方提供文物展品119件(组),其中一级品38件(组)。文物展品务必于展览结束后安全返回境内。

四、有关展览费用和展品的运输、保险等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请认真做好展览的组织工作,确保展品安全。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展览总结、文物出境展览结项备案表及展览音像资料。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