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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赴日本举办《西藏艺术与考古展》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赴日本举办《西藏艺术与考古展》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295号
中国文物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赴日本举办“西藏艺术与考古展”的请示》(文交流〔2009〕10号)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应日本株式会社大广的邀请,于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5月30日赴日本举办《西藏艺术与考古展》。
二、同意该展的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
三、中方提供文物展品119件(组),其中一级品38件(组)。文物展品务必于展览结束后安全返回境内。
四、有关展览费用和展品的运输、保险等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请认真做好展览的组织工作,确保展品安全。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展览总结、文物出境展览结项备案表及展览音像资料。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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