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台湾参加《道教文物艺术展》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的函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赴台湾参加《道教文物艺术展》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的函

文物办函〔2009〕178号

国家宗教事务局:

你局《关于请审批中国道协部分书画文物赴台借展的函》(国宗函〔2009〕17号)收悉。

经文化部立项批准,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道教协会应台湾“中华道教纯阳祖师协会”、台北指南宫和高雄镇南宫仙公庙的邀请,于2009年4月26日至2009年5月16日赴台湾参加《道教文物艺术展》。

二、同意该展的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

三、北京白云观提供书画文物23件,其中一级文物4件。

四、有关展品的保险、运输等费用由高雄镇南宫仙公庙负担。

请认真做好展览的组织工作,确保展品安全。注意不得出现“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等问题。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展览总结、文物出境展览结项备案表及展览音像资料。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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