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台湾举办《客家族谱展》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赴台湾举办《客家族谱展》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174号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赴台湾举办“客家族谱展”的请示》(闽文物〔2009〕8号)收悉。

经文化部立项批准,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客家研究联谊会、闽西客家联谊会、龙岩市龙台交流协会、龙岩市客家文化研究会、上杭客家联谊会、客家族谱馆等单位应台湾中华海峡两岸客家文经交流协会、台中市客家公共事务协会、世界客属总会高雄市分会的共同邀请,于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4月29日赴台湾举办《客家族谱展》。

二、同意该展的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

三、客家族谱馆提供文物展品88件,文物展品务必于展览结束后安全返回境内。

四、有关展品的往返运输、保险费用自理,在台展览期间的展览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请认真做好展览的组织工作,确保展品安全。注意不得出现“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等问题。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展览总结、文物出境展览结项备案表及展览音像资料。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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