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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委托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可移动文物)执行情况调研的函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委托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可移动文物)执行情况调研的函
文物博函〔2010〕1292号
中国国家博物馆:
为全面掌握“十一五”期间立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可移动文物)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项目实施经验和教训,汇总项目成果,跟踪掌握项目成果转化使用情况,分析评估项目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并提出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委托你馆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可移动文物)执行情况调研工作。项目补助经费20万元,请专款专用,确保绩效。
收到经费后,请将发票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财务处(邮编100020)。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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