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遴选优秀影视作品进行译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遴选优秀影视作品进行译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4]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外文化交流,积极推动中国当代影视作品“走出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优秀电视剧、电影、动画片和纪录片进行译制,符合条件的影视机构可以向总局提出申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作品内容:代表我国主流思想价值、展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真实反映中国国家形象的电视剧、电影、动画片、纪录片。

二、机构资格:具有作品版权(或能协调多元版权主体)、可组织高水平的译制工作、具有明确的海外销售推广计划的影视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一)填写《优秀电视剧、电影、动画片、纪录片译制资助申请表》(附后),每个机构申报的作品数量不超过3部;

(二)申请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作品的相关版权授权文件或翻译授权文件;

(五)申请作品DVD光盘2份;

(六)申请机构海外销售业绩证明材料。

四、时间要求:申请材料请使用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过期不予受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对申请作品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另行通知。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请标明“译制申请”字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010-86092259010-86091640

传真:010-6801017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中国当代优秀电视剧、电影、动画片、纪录片译制申请表

http://www.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14/08/12/20141024144836510318.doc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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