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第一批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第一批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教函〔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发挥国家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中医药传承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中医药传承发展工作质量与水平,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2〕171号)要求,经过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推荐、专家审核、公示等程序,我局确定金世元等132名中医药专家为第一批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合作导师,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将中医药传承与国家博士后制度相结合,创新了高层次中医药传承人才培养的思路和方法,对推动中医药传承发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国中医科学院要充分认识开展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沟通协调,创新管理模式,共同为开展传承博士后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三、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委托中国中医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具体实施。中国中医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合作导师的聘请与博士后人员的招聘工作。

四、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合作导师要按照《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为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传承人才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第一批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合作导师名单

附件.doc5ed1d1c865e2d2ea8e9a6dfab812606c.doc(37.50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月16日

附件

第一批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合作导师名单

(按姓氏笔划排序)

北京市(10人)

孔光一田德禄吕仁和危北海李佩文张炳厚

金世元周德安晁恩祥高忠英

天津市(5人)

石学敏阮士怡张大宁陈宝贵黄文政

河北省(3人)

李士懋杨牧祥吴以岭

山西省(2人)

赵尚华魏中海

内蒙古自治区(2人)

包金山苏荣扎布

辽宁省(3人)

李德新周学文马智

吉林省(2人)

王烈刘柏龄

黑龙江省(3人)

吴秉纯张琪侯丽辉

上海市(8人)

石印玉东贵荣刘嘉湘严世芸施杞唐汉钧

虞坚尔蔡淦

江苏省(5人)

朱良春邹燕勤单兆伟徐福松唐蜀华

浙江省(4人)

连建伟肖鲁伟范永升潘智敏

安徽省(2人)

李济仁徐经世

福建省(2人)

杜建陈民藩

江西省(2人)

何晓晖熊墨年

山东省(3人)

丁书文王新陆尹常健

河南省(3人)

郑启仲赵坤褚玉霞

湖北省(2人)

李今庸张唐法

湖南省(2人)

严洁潘敏求

广东省(4人)

邱志楠周岱翰黄春林赖新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2人)

韦贵康陈慧侬

四川省(5人)

刁本恕张世明陈绍宏郭子光廖品正

重庆市(2人)

王辉武王毅刚

贵州省(2人)

刘尚义凌湘力

云南省(2人)

张良英管遵信

西藏自治区(2人)

占堆洛桑多吉

陕西省(3人)

刘少明张学文郭诚杰

甘肃省(2人)

王自立宋贵杰

青海省(1人)

尼玛

宁夏回族自治区(2人)

卢化平李遇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人)

沈宝藩周铭心哈木拉提

中国中医科学院(39人)

马继兴王永炎申春悌田从豁冯兴华朴炳奎

庄曾渊刘志明安效先孙树椿孙桂芝李书良

李连达李经纬余瀛鳌张伯礼陆广莘陈可冀

陈鼑祺林兰周文泉周绍华周霭祥房定亚

胡荫奇姚乃礼聂莉芳夏玉清翁维良高荣林

高健生高普唐由之麻柔程莘农路志正

蔡连香薛伯寿魏子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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