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和受威胁群众保护自身安全能力,部决定从2014年到2016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在全国集中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防灾知识的集中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增强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特别是要树立广大人民群众地质灾害防治关系切身利益的意识,实现“要我防”到“我要防”的防灾观念转变,从而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人与自然和谐的条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质安全保障。
二、培训对象
以我国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为重点地区,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普通群众、中小学校师生、企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基层干部、乡镇国土所人员、村组监测员。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要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确定,要有针对性,不求面面俱到。根据培训对象,可将下列全部或部分作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规律以及防治方面的知识、法律法规和要求;地质灾害防灾避灾、自救技能;在住房选址、工农业建设、矿产开采等活动中如何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演练;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等,也可根据实际确定其他培训内容。
四、组织形式
这次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重点要指导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群众的教育培训活动。指导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对广大学校特别是位于山地丘陵区的中小学校的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宣传活动。指导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着重宣传在工程建设中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指导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项目现场防灾减灾教育培训;联合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各地要利用2006年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利用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及防范强降雨天气等契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主题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宣传教育培训方式可以多样化,既可通过集中授课、应急演练、座谈交流、巡回宣讲等形式,也可通过张贴海报、举办展览、发放资料、现场答疑等途径,既要通俗易懂、易于接受,又要群众喜欢听、听得懂、记得住,增强活动的教育性和实效性。培训师资要注意多元化,既可有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也可有基层干部、群测群防员,要特别注意请那些指挥过应急避险或应急演练的基层干部和经历过地质灾害的群众现身说法式的讲授。
五、其他事项
各地在教育培训活动中要加强宣传扩大影响。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作为此次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技术指导单位,根据需要为各省(区、市)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派出专家或提供相关资料,也将会同中国国土资源报社等单位,在中央有关媒体上开展宣传活动。每年10月10日前,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总结材料,作为每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形成正式文件报部。
六、联系人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沈伟志6655832166558316(传真)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术指导中心:王支农62129813
国土资源部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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