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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同意辽宁省开放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质委托的复函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办函[2015]138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环办函[2015]1383号
关于同意辽宁省开放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质委托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开放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质委托的请示》(辽环〔2015〕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开放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质委托。你厅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考《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2010〕65号)要求,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规划布局和数量进行调整。
二、你厅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环发〔2009〕145号)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工作,并要求被委托机构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环保检验数据按规定传输。
三、你厅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确保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质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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