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辽宁省开放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质委托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函[2015]1383号
颁布日期:2015-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函[2015]1383号

关于同意辽宁省开放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质委托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开放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质委托的请示》(辽环〔2015〕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开放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质委托。你厅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考《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2010〕65号)要求,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规划布局和数量进行调整。

二、你厅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环发〔2009〕145号)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工作,并要求被委托机构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环保检验数据按规定传输。

三、你厅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确保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质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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