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的通知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98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积极稳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根据地方工作基础及自愿原则,经研究,确定吉林、福建、河南、广东、贵州、新疆6个省(区)的17个市(州)作为我部第一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具体名单及内容见附件),现就试点地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重要意义,列入本地区重要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试点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任务、分工和措施。

二、健全机制,保障到位。试点地区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安排必要的人力和经费保障条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要主动加强与工会、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合力推进试点工作。要探索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有机结合的办法,健全社会监督反映问题处理机制,规范执法规程,严格监督执法,及时处理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和报告机制,及时沟通交流试点情况和经验。各试点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季度上报一次试点工作情况,年底前报告总体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试点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基金安全意识,主动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要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优势和作用,加强舆论引导,畅通沟通渠道,提高社会监督影响力。要主动向社会发布社会监督试点情况,按照规定公布查处的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社会监督试点的公信力和认可度,形成有利的社会氛围。

各省(区、市)应按照《试点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4月底前,部里确定的试点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需报部批准,其他省(区、市)试点工作方案报部基金监督司备案。

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部基金监督司。

附件:部第一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及内容

2013年3月9日

附件下载:

部第一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及内容.doc

http://www.mohrss.gov.cn/shbxjjjds/SHBXJDSzhengcewenjian/201303/P0201303204014705595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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