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表彰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颁布单位:卫生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表彰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卫农卫发〔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自试点至今已实施了10周年。1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无私奉献,扎实工作,为推动新农合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为新农合的巩固完善、持续发展再立新功,经各地认真评选推荐和社会公示,卫生部决定,授予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局等100个集体“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张海波等200名同志“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积极进取、再创佳绩。全国卫生系统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名单.doc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1/20130107142232865.doc

2.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名单.doc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1/20130107142250518.doc

卫生部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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