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到福建泉州演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10〕264号
颁布日期:2010-0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到福建泉州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264号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闽文市[2010]2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福建省厦门市天视文化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孙燕姿,于2010年2月27日到福建泉州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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