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四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09〕858号
颁布日期:2009-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四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9〕858号

广东省文化厅:

粤文外请[2009]2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局于2009年12月10日至14日在广州锦汉展览中心举办第十四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同意邀请法国、德国、美国、俄罗斯、新加坡、以色列、意大利、朝鲜、日本、韩国、墨西哥、澳大利亚、印尼、西班牙等14个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艺术机构和艺术家参展。展览费用由广州市文化局负担。

请你单位对展品内容严格把关,不得展出《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禁止经营的艺术品。中国台湾地区的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人员名单及作品名录报送我部审批,活动期间不得出现“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等问题。国外和我国港澳地区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及作品图录报送我部审核。

活动结束后2周内,请将书面总结报我部备案。

此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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