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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四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 颁布单位:文化部 | 文号:文市函〔2009〕85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四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9〕858号
广东省文化厅:
粤文外请[2009]2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局于2009年12月10日至14日在广州锦汉展览中心举办第十四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同意邀请法国、德国、美国、俄罗斯、新加坡、以色列、意大利、朝鲜、日本、韩国、墨西哥、澳大利亚、印尼、西班牙等14个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艺术机构和艺术家参展。展览费用由广州市文化局负担。
请你单位对展品内容严格把关,不得展出《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禁止经营的艺术品。中国台湾地区的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人员名单及作品名录报送我部审批,活动期间不得出现“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等问题。国外和我国港澳地区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及作品图录报送我部审核。
活动结束后2周内,请将书面总结报我部备案。
此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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