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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文化部关于同意东亚泽龙(北京)演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为合作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 颁布单位:文化部 | 文号:文市函〔2011〕257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文化部关于同意东亚泽龙(北京)演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为合作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市函〔2011〕257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综发[2010]857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东亚泽龙(北京)演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为合作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注册资金500万元,东亚娱乐有限公司(香港)与东阳易星传媒有限公司各占投资比例的50%。
请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到商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到我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此复。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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