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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保监发〔2016〕21号 |
|---|---|
| 颁布日期:2016-03-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2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中国保监会将取消1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再将取消的1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后续措施按照国发〔2016〕11号文件有关决定执行。
二、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按照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附件: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表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4022056.htm
中国保监会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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