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核准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320号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购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民保发〔2014〕161号)收悉。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运用2.04亿元自有资金,以收购股权方式投资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商基金)50%股权,并对其实施控制。

二、你公司投资入股浙商基金后,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投资协议,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切实维护管理权、收益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保险资产安全完整。

三、你公司应当健全保险资产管理与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隔离机制,稳步推进业务协同,持续深化风险管控,防范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投资运作风险。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我会报告投资管理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中国保监会

2015年4月7日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