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阳光融汇医疗健康产业成长基金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阳光融汇医疗健康产业成长基金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119号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发起设立阳光融汇医疗健康产业成长基金的请示》(阳光资产〔2014〕100号)收悉。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有关精神和监管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以阳光融汇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融汇资本)为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设立阳光融汇医疗健康产业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基金)。原则同意融汇资本的组建方案。

二、你公司应当督促融汇资本及相关各方,按照既定方案推进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工作,确保基金投资于医疗健康产业。

三、你公司应当督促融汇资本进一步完善发展规划,细化风险管控措施,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确保基金平稳有序运作。

四、你公司应当督促融汇资本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维护保险资金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向我会履行报告义务。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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