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5家保险公司未按时报送慈善基金设立情况的通报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5家保险公司未按时报送慈善基金设立情况的通报

保监发改〔2014〕9号

各保险公司:

按照《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报送设立慈善基金有关情况的通知》(保监厅函〔2014〕5号)要求,各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慈善基金设立情况报送我会。经查,大多数公司按照我会要求进行了报送。但截至2014年2月28日,我会仍未收到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公司的报告。根据有关监管规定,现对上述5家公司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5家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前将公司慈善基金设立情况报至我会。对于逾期未报送的,我会将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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