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银监复[2015]620号
颁布日期:2015-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银监复[2015]62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

《关于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业的请示》(建信养老报〔2015〕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业。

二、核准机构中文名称为: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为:CCBPensionManagementCo.,Ltd.。

三、核准机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A座10-11层。

四、核准《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见附件)。

五、核准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业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资金;与上述资产管理相关的养老咨询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余静波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冯丽英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的任职资格;核准鲍淡如、董克用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郎立研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的任职资格;核准王新艳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投资总监的任职资格;核准何耀军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七、接此批复文件后,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业前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核准文件失效。

八、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体系,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

九、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监管要求报送经营情况、财务报告、风险状况等监管资料,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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